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新邵县巨口铺镇天客平价超市)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2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新邵县巨口铺镇天客平价超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1月26日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新邵县巨口铺镇天客平价超市经营的小芒果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新邵县巨口铺镇天客平价超市于2025年1月1日晚上8点在邵阳市双清区曾氏果业处进购了涉案批次小芒果一箱,箱净重25斤,单价4.8元/斤,总进价为120元。
当事人于1月2日早上将小芒果上架销售。据当事人表述,小芒果整箱进购整箱称重,到店内拆开包装之后,保鲜保湿用的湿纸加包装有十多斤。摆在货架上散卖的小芒果实际上只有13斤左右,售价7.98元/斤,除抽检人员所购6.32斤,余下均未销售。剩余小芒果,于1月4日下午下架,经执法人员核实,剩余小芒果已销毁。调查认定,违法所得总金额为5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条【裁量基准】第一项与第二十六条【裁量基准】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5050.4元。
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