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然资解〔2025〕1号
新邵湘林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经催告仍未履行(详见新自然资催告〔2025〕1号),已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三方协议》、《补充合同(一)》、《补充合同(二)》第三条关于“解除《成交确认书》”“自动解除合同”“已交土地出让价款作违约金处理”“无偿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约定,现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拟解除你公司与我局于2023年7月5日签订的《关于新邵县2019-8-1和2019-8-2号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和湘林人造板公司土地收回补偿款支付及其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欠交等相关事项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05222020B00956)的补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305222020B00968)的补充合同》;拟解除新邵县土成字〔2019〕第18号、新邵县土成字〔2019〕第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而解除合同和解除《成交确认书》的法律后果是:已缴纳的7720万元土地出让款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无偿收回2019-8-1、2019-8-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权利。
新邵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0日